4、護 理
護理:任何擬於香港執業為註冊/登記護士的人士,必須獲香港護士管理局(管理局)批准註冊或登記,並持有由管理局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明書,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護士專業。管
理局現時沒有推行相互承認的註冊/登記制度,因此未有內地高校護理課程的認可名單。
申請註冊要求
在香港境外完成護理訓練並已取得當地護士註冊/登記資格的人士(包括在內地受訓的護士)填妥訂明的申請表並遞交所需的證明文件後,管理局會根據他們在境外接受的護士理論和臨床訓練的時數及內容,審批其參加管理局執業試的資格。合資格的考生必須先通過筆試,方可參加實習試;並在筆試和實習試兩個部分均取得合格,才可獲管理局批准其註冊/登記申請。申請人一律不獲豁免執業試的任何部分。
參加條件
一般而言,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才會獲管理局批准參加執業試:
1. 申請註冊者須完成最少三年的正規全職護士訓練;而申請登記者須完成最少兩年的正規全職護士訓練;
2. 年滿21歲(適用於註冊護士申請)或年滿20歲(適用於登記護士申請);
3. 具有良好品格;以及
4. 持有獲管理局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的有效證明書,獲准從事護士專業,而該證明書是足以構成其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。如申請人於內地受訓和註冊,申請人應提供由內地「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」簽發的「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」(即申請表第10頁),以及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 。
申請表格和詳細資料已上載於管理局網站(www.nchk.org.hk),申請人亦可以電郵(nc@dh.gov.hk)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