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香港內地學歷互認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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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4年01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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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教育部與教育局於2004年7月簽署《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》,兩地院校在升學銜接上正式互認學士學位及以上之資歷。兩地認可院校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畢業生,可申請到另一地的院校繼續升學。例如,完成內地學士學位課程,可升讀香港院校研究院課程或進行職業學習;完成內地碩士學位課程,可升讀香港院校博士學位課程。同樣,取得本港院校學士學位資歷,可升讀內地高校研究生學位課程或進行職業學習;取得本港碩士學位,可升讀內地博士學位課程。
資料來源:內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計劃指南